教育部公佈《中太平洋房屋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
  據新華社電 根據教育部29日公佈的《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,教師有體罰或騷擾學生、收禮宿霧或有償補課等10種行為的,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。征求意見截止到12月18日。
  最高處分降級宿霧撤職兩年
  記者註意到,征求意見稿列舉的這些行為全部針對著近年來出現的教師體罰、虐待或性侵學生,“範跑跑”現象,導台北港式飲茶師帶頭進行學術論文造假等現實案例。
  征求意見稿對給予教師的處分進行規定,包括警告、記過、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、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、開除。其中,警告期限為6個月,記過期限為12個好房網月,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、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。
  考慮到近來頻繁發生的教師性侵學生案件,征求意見稿還強調,處分決定應當在適當範圍內公佈,但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除外。
  據悉,此次征求意見稿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、特殊教育機構、普通中小學、中等職業學校、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、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,包括民辦學校教師。征求意見截止到12月18日。
  處分教師必要時可聽證
  首都師範大學教授勞凱聲指出,對違反師德底線行為的依法處理只是師德實施機制的一個方面,而不是全部。
  從教師道德規範所包含的實體性內容和程序性內容來看,教師職業道德的實施機制應包括處理、保障和救濟等不同方面,在對教師師德提出規範要求的同時也要強調對教師合法權益的保障。針對此,征求意見稿要求,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可能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,應當及時組織調查,核實有關事實。作出處分決定前,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,也可聽取學生、其他教師、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。必要時,可以組織聽證。
  教師應受處分10種行為
  1
 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;
  2
 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,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;
  3
  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、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的;
  4
  在招生、考試、考核評價、職務評審、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、營私舞弊的;
  5
  體罰學生的;
  6
  以侮辱、歧視、孤立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,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;
  7
  騷擾學生或者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的;
  8
  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、學生財物的;
  9
  開展或者組織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,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、報刊等謀取個人利益的;
  10
  不聽勸阻,組織、要求、誘導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,或者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。  (原標題:體罰學生有償補課處罰細則出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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